原告:邢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花,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美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发与被告万美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发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美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邢某发负担。
审判长 蒋国栋
审判员 黄先勇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 邱联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