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红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邢红桃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红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邢红桃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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