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系被告唐某某之子,。被告:赵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系被告唐某某之子,。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赵某某、赵俊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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