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娥,系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军,系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智博
审判员:孟庆达
审判员:宋建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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