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邢某某与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某某全部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 李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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