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某某。
被告:国网河北省供电公司东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东某某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供电公司东某某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国网河北省供电公司东某某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0日下午原告其小邢村民居楼房南的院子内,在自己的车上进行操作时,碰到附近1W伏高压线,该段高压线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因被告的高压线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触电受伤,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为医药费15500元、或是补助费4500元、误工费21330元、护理费643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8765元,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下午原告在其小邢村民居楼房南的院子内的3.15米高车上进行操作时,碰到附近1W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受伤住院治疗。该段高压线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
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
1、医疗费15500元。
2、误工费18960元,按交通运输业158元/天计算120天(住院45天,出院酌定75天)=1896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按100元/天计算45天=21330元。
4、护理费6435元,按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元/天计算45天=6435元。
5、交通费酌定200元。
上述共计45595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管理的高压线下工作触电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因原告在高压线下工作因原告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成,不同意赔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损害系原告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3.15米车上作业,未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按80%承担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64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供电公司东某某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邢某某损失共计364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供电公司东某某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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