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灵某,居民。
原告杨淑敏,居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公务员。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灵某、杨淑敏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东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灵某、杨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已经偿还21500元,尚有借款28500元,至今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二原告借款至今尚有28500元未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原告当庭放弃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邢灵某、杨淑敏借款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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