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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法权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法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瑞兰、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法权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法权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法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法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2366元,由原告邢法权负担。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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