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法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瑞兰、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法权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法权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法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法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2366元,由原告邢法权负担。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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