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左方燕(湖北宜昌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
委托代理人左方燕,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邢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焦
书记员: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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