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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陈某与邢某乙、邢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甲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陈某
邢某乙
谢某某
邢某丙
张某某
邢某丁
邢某戊

原告邢某甲。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邢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邢某丁。
被告邢某戊。
原告邢某甲、陈某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乙、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邢某甲、原告陈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金哲、被告邢某乙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邢某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邢某丁、被告邢某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甲、原告陈某诉称,二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邢某乙、次子邢某丁、三字邢某戊、长女邢某丙。
长子于2008年因病成为植物人。
四个子女均系二原告亲生,其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
现二原告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
次子邢某丁一直赡养二原告。
现要求四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600元;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均担。
被告邢某戊已成为植物人,放弃对其的赡养请求;现二原告跟随被告邢某丁生活,二原告选择随其生活,免除对其的赡养要求;被告邢某戊和邢某丙如果生活困难,赡养费用可以降到1000元。
二原告要求长期住在被告邢某丁家,不轮流。
被告邢某乙辩称,同意老人的意见。
被告邢某丙辩称,不同意老人说的意见,愿意赡养老人,老人也可以随其居住。
知道二老有退休金,但具体情况不知道。
家庭财产和赡养老人是分不开,去年老人做了公证,将所有财产都给了被告邢某丁。
希望尽快处理此事,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
被告邢某丁辩称,同意老人说的意见。
被告邢某戊辩称,不同意老人说的意见,有能力的话可以多出,但其现在患有疾病,也没有收入,靠妻子退休金生活,没有能力出赡养费,但可以照顾老人,老人也可以随其生活。
二老有退休金,已经涨了,是每月3000多元。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看望或者问候父母。
本案中,二原告虽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但二原告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故其诉请四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邢某乙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放弃对其的诉请,且二原告参加医保,故二原告的门诊及住院费用扣除报销部分,由被告邢某丙、被告邢某丁、邢某戊均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邢某甲、陈某所花门诊及住院费用扣除医保后凭票,由被告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均担。
二、驳回原告邢某甲、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原告承担20元,被告邢某丙、被告邢某丁、被告邢某戊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看望或者问候父母。
本案中,二原告虽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但二原告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故其诉请四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邢某乙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放弃对其的诉请,且二原告参加医保,故二原告的门诊及住院费用扣除报销部分,由被告邢某丙、被告邢某丁、邢某戊均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邢某甲、陈某所花门诊及住院费用扣除医保后凭票,由被告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均担。
二、驳回原告邢某甲、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原告承担20元,被告邢某丙、被告邢某丁、被告邢某戊各承担20元。

审判长:辛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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