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平、张鹏杰,均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 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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