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铁成、被告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辛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交纳承包费且所转包的土地已被案外人占用搞建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于2004年7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交纳承包费且所转包的土地已被案外人占用搞建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于2004年7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庆杰
书记员:边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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