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赵江雷(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刘素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
委托代理人赵江雷,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素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5元,由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5元,由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路绿)负担。
审判长:李书江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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