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光杰,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国荣,男。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暴有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大智种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邢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光杰、被上诉人尹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暴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智种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某某雇佣被上诉人尹国荣去兰西县黑龙江省大智种业有限公司院内做外墙保温工程。被上诉人尹国荣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其雇主邢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暴有国在本案中系雇员,一审法院判决其不应承担责任合理。另外,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判决7500.00元,此项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一致以1050元(住院期间按机关人员出差补助标准21天x50元)给予赔偿,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邢某某对绥第一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176号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等级不服,要求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法院判决诉讼费由暴有国承担不当,应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明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 李美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