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春元
李志才(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春元。
委托代理人:李志才,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冬。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春元与被告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春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春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春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邢春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春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春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邢春元负担。
审判长:卢洪旗
审判员:荣建才
审判员:刘冬梅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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