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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臧法僧
邢某某
邢东升
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臧法僧,男,农民,系上诉人刘某某岳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东升,男,农民,系被上诉人邢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1)安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3)保民一终字第6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法僧,被上诉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邢东升、吕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开裂受损的原因,上诉人刘某某在2013年5月3日一审庭审中陈述“原告的房裂是我们的房压的,但是我房后也有一个坑,在2012雨季时被雨浸泡很长时间,我房屋也出现倾斜、裂缝,应由推坑的人承担责任。”本次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认可该陈述,可见上诉人刘某某一审时认可其建楼导致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开裂受损。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亦证明刘某某建楼对邢某某房屋地基产生了附加应力,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致使房屋1-2轴、2-6轴墙体产生裂缝。上诉人刘某某提供的录像资料和照片,不能证明其楼后积水与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质量所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安新县邢某某房屋检测鉴定方案》工程概况虽表述为“邢某某房屋位于安新县建昌村”,但其实际勘察的现场为邢某某房屋所在地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该中心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载明的工程地点亦为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上诉人刘某某亦认可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故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该鉴定书标的物错误、与本案无关与事实不符。
对于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诚评报字(2014-03D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诉人刘某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或书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故原审判决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刘某某主张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委会2013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虚假、邢某某房屋为不合法建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邢某某1996年建造本案所涉房屋并居住至今,其房屋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法应予保护。原审判决上诉人刘某某赔偿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重建费用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8809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开裂受损的原因,上诉人刘某某在2013年5月3日一审庭审中陈述“原告的房裂是我们的房压的,但是我房后也有一个坑,在2012雨季时被雨浸泡很长时间,我房屋也出现倾斜、裂缝,应由推坑的人承担责任。”本次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认可该陈述,可见上诉人刘某某一审时认可其建楼导致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开裂受损。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亦证明刘某某建楼对邢某某房屋地基产生了附加应力,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致使房屋1-2轴、2-6轴墙体产生裂缝。上诉人刘某某提供的录像资料和照片,不能证明其楼后积水与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质量所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安新县邢某某房屋检测鉴定方案》工程概况虽表述为“邢某某房屋位于安新县建昌村”,但其实际勘察的现场为邢某某房屋所在地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该中心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载明的工程地点亦为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上诉人刘某某亦认可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故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该鉴定书标的物错误、与本案无关与事实不符。
对于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冀建检(G)2012-1859号检测鉴定报告、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诚评报字(2014-03D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诉人刘某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或书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故原审判决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刘某某主张安新县老河头镇后亭子村委会2013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虚假、邢某某房屋为不合法建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邢某某1996年建造本案所涉房屋并居住至今,其房屋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法应予保护。原审判决上诉人刘某某赔偿被上诉人邢某某房屋重建费用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8809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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