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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四季阳光小区21-5-602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四季阳光小区21-5-602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赵亚光二〇一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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