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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邢某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邢某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邢某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风瑞

书记员:秦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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