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惠某(系死者邢文成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系死者邢文成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明楷(系死者邢文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明锁秧。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祥,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因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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