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惠某、邢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惠某(系死者邢文成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系死者邢文成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明楷(系死者邢文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明锁秧。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祥,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因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上诉人邢惠某、邢某某、邢明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