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儿童乐园北门西侧。
负责人孟灵一,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诉被告、反诉原告)纪双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大柳河镇唐头村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富民桥交口白天鹅大厦。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廊坊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纪双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2)文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廊坊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静,被上诉人邢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纪双会经本院传票通知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但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上诉人称医疗费票据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的问题,其在一审中对该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二审中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医疗费票据虽系原票据丢失后被上诉人邢某某到医院补办的,但盖有就诊医院的收费专用章,而且有就诊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和其他相关证据相证实,其证据效力应予认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良健
审判员 王传民
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

书记员: 倪芳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