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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冯某某、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某
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邢某某

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经商。
被告邢某某,经商。(系被告冯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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