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平均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杨某某
原告:邢平均,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杨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平均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平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平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平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平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平均负担。
审判长: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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