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邢某与被告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何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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