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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