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李某某
张艳
宋佳昊
宋嘉怡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艳。
被告宋佳昊。
法定代理人张艳。
被告宋嘉怡。
法定代理人张艳。
上述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述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张艳、宋佳昊、宋嘉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孙婷婷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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