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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权诉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权
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原告邢某权。
委托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原告邢某权与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辛雪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新、人民陪审员望西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权的委托代理人高琼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系个体经营户,被告叶某某向其开办的梦幻物流借款10300元,有借支单在卷佐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元。由于被告未按承诺的时间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己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本案亦因此不具备调解基础。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权借款本金10300元、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6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系个体经营户,被告叶某某向其开办的梦幻物流借款10300元,有借支单在卷佐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元。由于被告未按承诺的时间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己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本案亦因此不具备调解基础。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权借款本金10300元、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6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辛雪莲
审判员:杜新
审判员:望西峨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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