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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崔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申请人:王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申请人邢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崔某某、王云霞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某某、王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书仲

书记员:贾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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