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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某某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幸嗻,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路1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霞,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总经理。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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