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李世清
三峡新能源平山发电有限公司
汤兴元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峡新能源平山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增卷,执行董事。
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汤兴元,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三峡新能源平山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审判员:李龙龙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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