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某某与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83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玲、被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某某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16818.75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20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700125元。减去被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工程款及代替上诉人支付的人工费、垫付的材料款、支付上诉人增加工程量发生的工程款、其他施工的人工费等,尚欠上诉人工程款177657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某某因无能力垫付资金继续施工,被上诉人高某某将邢某某未完工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上诉人邢某某主张其完成诉争工程全部工程量的95%,由此,要求被上诉人高某某给付剩余工程款,邢某某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邢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90元,由上诉人邢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