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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鸿科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邢台晨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邢台鸿科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国际科技园浦江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秦英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
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玮璠,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
邢台晨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龙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岗。
申请人
邢台鸿科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邢台晨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南路支行,账号为13×××35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2019年3月6日,邢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冻结被申请人
邢台晨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南路支行13×××35账户内78万元存款(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
邢台鸿科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 郑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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