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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清河县。
负责人许士波。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某某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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