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予办先于金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77360913Y。
法定代表人:李绍斌,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肥城市安庄镇驻地(安家庄工业园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238870042。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计2709元,由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大水
书记员:陈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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