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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邢台腾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周公村。
法定代表人:段瑞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
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
被告:
邢台腾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小石头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
法定代表人:马耀普,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超,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
邢台腾某运输有限公司、孙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日立案。原告
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邢台途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继存

书记员: 巩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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