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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华海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河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C101305200042480Q法定代表人:武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河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130501000005957法定代表人:张廷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驰公司)与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计5,908元。

审判员  赵小军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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