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河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C101305200042480Q法定代表人:武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河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130501000005957法定代表人:张廷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驰公司)与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计5,908元。
审判员 赵小军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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