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荣某家电行
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
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218号时代广场商住楼1号楼1至2层1号门市,机构代码73140521-2。
法定代表人陶光辉,该公司
负责人。
被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9号,机构代码67324072-X。
法定代表人王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当诉被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邢台荣某家电行承担。
审判长:付彦佼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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