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胜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陈智勇(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桥东区西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扈世阳(河北天平法律事务所)
邢台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兰汉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中央名城18号楼1122室。
组织机构代码68135064-6。
法定代表人吕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系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西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西关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攸玉芳,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扈世阳,系河北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18号8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石丽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汉卿,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西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邢台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艾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鑫
审判员:董明
审判员:王守萍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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