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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敬军。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育才路323号。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瑞选,男,住邢台市广宗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19746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任县华秀园建设项目3#4#楼,由原告向其供应混凝土,后双方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了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原告按照被告签收的混凝土供货小票结算,按单楼号结算,第一次付款,工程进度到正负零时,付正负零所用砼款90%,以后每三层付款一次,付三层所用砼款80%,并付清上次所用砼款的10%,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30日内付清剩余尾款。由于该工程一直停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双方认可的砼量在砼日强度28天合格报告作出后付清原告砼价款。截止2014年6月24日供货完华,原告共提供混凝土1269方,产生货款457465元,被告共付款26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无奈只能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7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前给付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27465元(已履行完华),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52124元。如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全部货款,并可要求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无异议。案件受理费2,124.5元,由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彩霞

书记员:丁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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