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某某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
侯明
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
陈立军
赵鹏(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王文奇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某某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达香文,该村委员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侯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乡高速南口西行6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37601940-6。
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立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文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某某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东某某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侯明、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红泰公司)、陈立军、王文奇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邢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东某某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东某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柱,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庆刚,被上诉人侯明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刚,被上诉人红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强,被上诉人陈立军、王文奇的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曾以红泰公司、侯明为被告,以陈立军、王文奇为第三人诉讼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诉争加油站归其所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邢东开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邢检民行抗(2011)47号民事抗诉书,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诉争加油站占地已于2010年8月3日由邢台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且收储前土地性质就是国有土地,原审认定加油站用地为农用地错误,请求再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邢立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指令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邢东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2011)邢东开民初字200号民事判决;二、位于邢台市××东大街与××交叉口北××米路东加油站资产归陈某某所有。
红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邢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现东某某村委会以该判决认定诉争加油站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侵害到其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院认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0日在“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陈某某申请认定加油站占地性质的答复意见”中重新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且邢台县土地储备中心2010年8月3日已与乙方郭双海、唐密珍,丙方陈彦周、王金波、李军签有土地收储协议。
(2014)西行初字第66号、73号行政判决书,虽认定涉案土地征用行为尚未完成,但该征用行为系程序中行为,不能说明涉案土地为东某某村委会村集体所有。
综上,东某某村委会主张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上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某某北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0日在“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陈某某申请认定加油站占地性质的答复意见”中重新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且邢台县土地储备中心2010年8月3日已与乙方郭双海、唐密珍,丙方陈彦周、王金波、李军签有土地收储协议。
(2014)西行初字第66号、73号行政判决书,虽认定涉案土地征用行为尚未完成,但该征用行为系程序中行为,不能说明涉案土地为东某某村委会村集体所有。
综上,东某某村委会主张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上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某某北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郝英春
书记员:孟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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