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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诉白战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白战国

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
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战国,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战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按约定出借资金,被告白战国向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用现金50,000元应予以清偿。关于利息的约定因原告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战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战国承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按约定出借资金,被告白战国向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用现金50,000元应予以清偿。关于利息的约定因原告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战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战国承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审判长:徐文涛

书记员: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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