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
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
孙明仁
徐增辉
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丁海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仁,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徐增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增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邢台盛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峰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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