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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界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芬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系王某河侄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王某1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王某2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系郭某堂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改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系何改芹侄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

上诉人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河、王某1、王某2、郭某、何改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晓丹、被上诉人王某河、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的法定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何改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王建宾的伤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承担王建宾工伤保险责任。对此问题,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认定,因此,王建宾近亲属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王建宾丧葬费2326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上诉人认为两项费用主张过高,但未提交两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提交相关证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果表述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信深谦
审判员 张振防
审判员 张庆格

书记员: 高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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