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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景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东兴、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景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韩东兴
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

原告:邢台景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南瓦窑村24号。
组织机构代码:57008078-6.
法定代表人:王文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东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县农业银行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住所地沙河市凯瑞酒店一层。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景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某公司)诉被告韩东兴、沙河市明月烤肉自助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尚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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