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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明某电缆厂与魏某某、济南晨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明某电缆厂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济南晨峰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341451-9。
负责人陈增华,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济南晨峰线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告济南晨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诉被告魏某某、济南晨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台明某电缆厂负担。

审判长:李建勋

书记员: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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