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
李国柱
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于华江
邢玉敏
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柱,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华江。
委托代理人邢玉敏。
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华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新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峰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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