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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邢台县京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芳,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京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关印花,校长。

原告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京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5761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找各种借口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邢台县京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已经注销,原告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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