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翔翼商贸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物兴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银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王晓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宁根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翔翼商贸中心诉被告张某某、宁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翔翼商贸中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王银虎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五中街98号2号楼4层2单元402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翔翼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被告宁根荣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王银虎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五中街98号2号楼4层2单元402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茹
书记员: 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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