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牛某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
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牛某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
负责人李忠信,系工作组组长。
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负责人李贵红,该管理中心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23907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239070.2元。
审判长:戴树立
书记员:王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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