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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牛某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诉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牛某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
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牛某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
负责人李忠信,系工作组组长。
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负责人李贵红,该管理中心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23907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239070.2元。

审判长:戴树立

书记员:王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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