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李宗彪(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文华,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宗彪,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某李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苗源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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