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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贾拥军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46083-2
法定代表人刘金宇,男,系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执行人贾拥军,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征补决字(2013)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30日做出《关于东牛角西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贾拥军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7月17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于贾拥军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30日,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贾拥军的诉讼请求,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东征补决字(2013)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贾拥军诉讼请求,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东征补决字(2013)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大水 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 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

书记员:陈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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